死刑!滕州王潇立伙同女友杀害生父继母

图片[1]|死刑!滕州王潇立伙同女友杀害生父继母|滕州新势力(加强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

(2026)枣法布字第3号

故意杀人、盗窃犯王潇立,男,汉族,27岁,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滕州市龙泉办事处花苑小区,住所地滕州市兴盟国际商城。

罪犯王潇立在2008年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王忠华(被害人,殁年44岁)生活。2009年11月,王忠华与被害人郭翠(女,殁年44岁)结婚,二人婚后对王潇立感情一般。

2021年2月1日,王潇立带女朋友孔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回家过年并订婚,二人商议如果王忠华、郭翠不同意二人婚事就将他们杀害。

同日15时许,王潇立、孔某某前往王忠华、郭翠住处滕州市樱花苑小区附近超市和文具店购买作案刀具及塑胶手套,因店铺无合适刀具出售,仅购买了塑胶手套。王潇立、孔某某来到樱花苑小区王忠华、郭翠家楼下,王潇立先独自上楼,孔某某在楼下等待。

16时许,王潇立在家中阁楼与独自在家的郭翠商议未果发生争执,持家中黑色把手剪刀捅刺郭翠颈部左侧,致其颈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随后,王潇立电话通知孔某某进入家中,让其躲入卧室内,等待王忠华回家。

19时40分许,王忠华下班回到家中。王潇立与王忠华发生争执并厮打,王潇立持家中红色把手剪刀捅刺王忠华头颈部、肩部、胸背部等处数十下,孔某某从卧室出来持铁质晾衣架勒住王忠华脖子。王忠华挣脱后逃进书房,王潇立持剪刀追上继续捅刺王忠华,致其双肺破裂、血气胸伴大失血死亡。

王潇立、孔某某清理了案发现场,窃取家中现金19800元及金银首饰、香烟、手机等物品(价值共计28004元)后逃离。

王潇立、孔某某于同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王潇立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秘密窃取被害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王潇立伙同女友预谋杀害父亲与继母,致二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潇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宣判后,王潇立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判处该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26年9月2日将罪犯王潇立验明正身,在指定的刑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此布。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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