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当事人:薛明
薛明:原告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茂汇商贸有限公司、薛明、宋道峰、常夫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403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图片[1]|滕州:140万!薛明、宋道峰等多人被法院公开送达判决书,这笔巨款必须还!|滕州新势力(加强版)](https://www.tengzhoux.com/images/2026/03/27/4r2jx23101.png)
一、被告滕州市茂汇商贸有限公司、薛明、宋道峰、常夫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0002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以货款1400025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2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滕州市茂汇商贸有限公司、薛明、宋道峰、常夫干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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