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当事人:孙长玉
孙长玉:滕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俊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陈俊丞的诉讼请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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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13056元并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为:以1305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损失)。
2、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山东]滕州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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