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吕杨瞳,你的法院传票到了!因租赁纠纷被起诉,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滕州:吕杨瞳,你的法院传票到了!因租赁纠纷被起诉,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当事人:吕杨瞳

  吕杨瞳:本院受理原告滕州川佰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诉被告吕杨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黔0181民初2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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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赔偿款人民币6995(依据《租赁服务协议》第12.3条的约定,计算方式:总租金人民币11691元-已付租金人民币5196元+到期买断价人民币5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人民币54.56元(依据《租赁服务协议》第12.5条的约定,以69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25年10月10日起暂计至2025年11月05日,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以及因诉讼产生的代理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依据《租赁服务协议》第15.1条的约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数据科创城人民法庭审判庭(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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