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当事人:滕州市安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书荣;蒋海盟
滕州市安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海盟、刘书荣:本院受理原告李忠财与被告滕州市安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海盟、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刘书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鲁0481民初1765号,依法通知你们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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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滕州市安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机械人工费151700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刘书荣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蒋海盟在其继承蒋安宝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滕州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滕州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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